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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行动反对湖州禁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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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3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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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发布文件,从今年8月1日起正式禁摩,从7月上旬到现在,通过正式信访的渠道来来回回和湖州市法制办、湖州市人大、信息公开等部门折腾了好几个月。最终的结果是:不受理我的复议,认定湖州禁摩政策合法合规。向浙江省法制办投诉得到的结果和湖州市的答复是一样的。真是合法合规吗?可能你们自己也清楚禁摩政策到底是否合法。不过我还没有彻底死心,浙江省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还没有认定你们的禁摩政策是合法的,我还要继续。接下来我仍然会通过正常渠道去反映问题,并在摩托吧和我的头条号“边斗”上公开,依法维护一个摩托车爱好者依法在道路上合法骑行权利。             不希望在我的帖子里看到因为禁摩而谩骂政府诋毁官员的声音,相信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都是好的,作为一个摩托车爱好者应当了解这些法律和政策,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三个月以来给湖州和浙江省各级反映问题的邮寄材料回执和他们的回复:
反映问题的信件照片.jpg


既然湖州市级的人大和法制部门说禁摩政策合法。而我依然坚定的认为这个政策的出台违法违规,所以我向浙江省人大提请对湖州市禁摩政策的法律依据---《浙江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这一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申请材料我将会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


这是湖州市人大法工委给我的回复,说是依据浙江省地方法规制定的禁摩政策,那么既然是依据地方法,你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依据干什么呢?这两部国家法律上有提到禁止摩托车行驶的字眼了吗?
   老百姓可以不懂法,但是政府不能欺负老百姓不懂法,糊弄老百姓吧?
   感谢之前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骑行权益的摩友,给我感触最深的是哮天犬、杭州柴少、南京的哪位打官司的摩友,以及其他很多依法维权的摩友,你们的实际行动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发展,是你们让我看到了真正摩友的素质,也给了我依法维权的信心。
    湖州人大回复1.jpg
湖州人大回复2.jpg

    下面是我将要向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寄出的:关于提请审查《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现为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内容中的“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规定的法律依据,及其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依据的合法性,并予以更改或撤销的申请
    请各位精通法律的摩友们给予批评指正,提出更好更合理的建议和意见,来完善这份将要提交的申请。



    关于提请审查《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现为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内容中的“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规定的法律依据,及其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依据的合法性,并予以更改或撤销的申请。(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1.删去第十三条。2.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黄色环保标志"修改为"高排放"。)
尊敬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及委员会委员们:
    2018年8月1日,浙江省湖州市发布施行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湖政通〔2018〕3号),永久禁止本、外地摩托车在中心城区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此通告设立禁行标志,本、外地摩托车违反政府规定驶入将受到处罚。我认为湖州市政府设立永久性摩托车禁区不符合法律,先后三次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均以该通告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为由不予受理;我也向湖州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该通告审查的建议申请,湖州市人大在审查回复中答复了该通告法律依据是《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加快淘汰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湖州市设立禁摩区域属于合法行为。
    通过本人的学习了解,认为《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存在以下几方面与法律法规不相符之处:
    一、我查阅了国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立法规定,发现《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浙江省地方法规,(《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说明该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地方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整部法律均未提到关于摩托车排气污染和限制、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内容。那么《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法律依据从何而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包括很多方面,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只是一个方面,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与禁止摩托车通行没有必然因果联系。
    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前后抵触,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相悖。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加快淘汰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前半部分说明了市、县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快淘汰高污染机动车(包括高污染摩托车),而符合环保和排放要求的机动车(包括摩托车)不在淘汰之列;后半部分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中心城区直接禁止了摩托车通行;摩托车作为机动车的一种,不符合环保、排放要求机动车的在该规定前半部分已经做了说明,后半部分又单独将其他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摩托车作为禁行目标,直接禁止通行。如果因为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有更高机动车环保和排放要求,《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应针对所有机动车设置统一排放要求,以达到控制排放、降低污染的目的,而不应该单单针对摩托车一种机动车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可见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是综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摩托车只是机动车的一部分,所占排放污染比更小,无证据表明在同样排放标准的情况下,摩托车排放污染比其他机动车更大,或者有证据表明摩托车排放污染是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主要污染源,必须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单独列出,以突出摩托车排气污染的严重性。我认为《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单独以排气污染为由禁止摩托车通行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违法律公平原则。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加快淘汰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摩托车作为机动车,在符合国家生产制造标准条件下,在取得国家行政许可和相关手续(行驶证、产权证、保险、驾驶证)后,应当享有和其他机动车相同的行驶权利,在和其他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同的情况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而没有禁止其他相同排放标准机动车通行,明显有违法律公平,涉嫌对摩托车法律歧视。
     四、《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超越本级立法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说明并界定了摩托车的机动车辆属性。依据以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那么如果要永久禁止本外地摩托车在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行驶,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权限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而不在地方政府权限内。
综上所述,我认为《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该条款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地方政府设立规章的权限;违反了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下,设定了永久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条款,限制、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由此,我认为该法规所设立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的规定不合法,不能作为下级政府立法的法律依据,也不能再作为湖州市公安交警部门设立禁行标志、予以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此条法规影响到湖州市居民数万人的正常出行,数万辆摩托车的存无,总值数亿元的个人合法财产损失,事关重大,恳请浙江省人大给予关注。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本着理解践行习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法制方针,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赋予公民的权利,同时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之规定:我郑重的向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审查《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规定的合法性,及其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依据的合法性,并请求予以更改或撤销。
此致
                                                         申请人:戴勇
2018年10月23日
附件:1、申请人联系方式和身份证照片
申请人:戴勇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联系地址: 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以下附件浙江政务网可直接查询
2、《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http://taz.zjzwfw.gov.cn/art/2014/5/22/art_43062_4420.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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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3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的帖子,先顶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3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天,张三被流氓打了,我们都不说话;
第二天,李四被流氓打了,我们都不说话;
第三天,王五被流氓打了,我们都不说话;
第四天,我被流氓打了,大家都不说话。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没有路权的原因,自己都不争取,活该没路权,
我要以实际行动争取自己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差不多一周时间反复审核,终于通过,感谢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可以跟帖,不少摩友说是不能跟帖,摩托吧是摩友们畅所欲言的地方,欢迎摩友们注册,跟帖讨论。但是要合法合规,不要诋毁和谩骂。
发表于 2018-11-1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你错了,而是别人是有根据的。
发表于 2018-11-1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州摩友感谢您的付出!
发表于 2018-11-1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侠之大者,为国为民。楼主别放弃了。
发表于 2018-11-1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默默支持你
发表于 2018-11-1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是我们一个普通公民应该做的。
发表于 2018-11-1 16: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支持军奇新
发表于 2018-11-2 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为你加油助威
发表于 2018-11-2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摩托车跟能在划定区域正常行驶的汽车一样符合排放标准呢??
 楼主| 发表于 2018-11-7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外星一人 发表于 2018-11-2 12:27
如果摩托车跟能在划定区域正常行驶的汽车一样符合排放标准呢??

那就没有问题了啊
发表于 2018-11-7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西安现在都解禁摩托车了,湖州难道还要逆历史的潮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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