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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拟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 打击醉驾和飙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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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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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肥胖大鼠 于 2010-4-28 21:58 编辑

中新网北京4月28日电(记者 张蔚然)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听取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表示,进一步完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孟建柱表示,针对事故高发、多发态势,对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研究增加拘留处罚措施,提高财产罚、资格罚幅度。

孟建柱说,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还比较突出,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仍有待提高。交警警力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到2009年底,全国农村公路达333.6万公里,但管理农村公路的警力只有2.1万人,人均管理近160公里。

孟建柱表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下降尤为明显,从近年来最高的2004年的55起下降到2009年的24起。2005年以来,群众对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投诉大幅减少,信访率下降了80%以上。




——赔偿委员会应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此前的决定草案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对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的时限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楼主| 发表于 2010-4-28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如何看待这则新闻?
如果拟订出台的话..
发表于 2010-4-28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1_123:}{:1_123:}
发表于 2010-4-28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靠~就是不停~有本事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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