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安诺在摩旅 于 2016-8-26 18:25 编辑
先说结论:拖车费、停车费都有财政拨款,无需车主支付。 按《合同法》来说:交警队委托第三方保管你的车,是交警队与第三方有合同关系,车主与第三方并无合同关系。 交警队已提供给车主提车单了,停车场就要配合车主提供完好无损的车辆,无权收费。拖车费、停车费这种行政执法费是有财政拨款的,或许交通部门会敷衍说财政拨款没有下来,那我想问的是:以后财政拨款下来了,拖车费、停车费能退吗? 以下是对法规的详细解读: 一、停车费,由交警部门承担,法律未规定车主付费。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停车费由交通部门承担。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委托其他部门拖车具有向其让渡部分执法权的性质,交管部门没有配备拖车设备与停车场所,只能“租借”其他单位的车辆与停车场,应当由交管部门支付拖车与停车的费用。 而司机车辆被暂扣后不应缴纳所谓的“拖车费”依据是:拖车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一部分,该种成本应列入行政执法费用支出范畴,而行政执法费用来自财政拨款,司机作为纳税人,就没有再为单个的具体执法行为支付成本费用的义务。 交警队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队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队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 所以无论是交警队提供的拖车或者停车场还是第三方提供的,车主都不该承担这个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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