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编:这是一封来自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公开信箱的答复,文中对质疑重庆高速公路违反国家交通法规避而不谈,却公然歧视摩托车,称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危害性极大”,令人愤慨!不敢回应违反国家上位法,却强调其他同样违规的其他省市,更显耍赖!我们钦佩这位敢于发声争取合法权益的不知名摩友,他的话就是我们的心声:从法规上理解只要符合以上驾驶条件,摩托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是合法行为。总之中央人民政府就是没有禁止摩托车上高速!)
邮件字号:渝法办信箱【2015】203
发布单位:市交通执法总队
来信内容:
重庆禁止摩托车上高速究竟为何?天高皇帝远是不?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摩托车是可以上高速的,但是重庆交通管理部门为什么就这么任性,全重庆范围内摩托车一上高速就罚款扣分?而且高速路入口上都设有禁止摩托车上高速的禁止牌,变相禁止了摩托车上高速!一上高速就按违反禁令标志进行处罚!
法规盘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注意,这里没有说摩托车不能上高速,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怎么就不能上高速?)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注意,这里也没有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只是规定必须带头盔)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四章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规定“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节第八十三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载人。(同样,这里也没有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只是规定了摩托车的最高限速和不得载人)
根据国家法律,各自治区直辖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那么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本人查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其中根本就没有任何一条法规明确禁止摩托车上高速,仅有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有关摩托车行驶道路的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只能在慢速车道行驶(重庆高速路一般都是同向两车道,在最慢侧车道行驶,千万别告诉我高速路不是机动车车道!所以,摩托车理应可以上高速)
也就是说,重庆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并未明确规定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同时回避了摩托车上高速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应该直接理解为套用国家法律,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就是说,重庆市政府是允许摩托车上高速的。
而仅仅在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上,有明确规定在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轮式专用机械车、铁轮车、履带车、摩托车、教练车、拖拉机、非机动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好了问题来了,摩托车驾驶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遵守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还是遵守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如果说三个都要遵守,结果就是没法遵守,因为法规本身就是冲突的,让人无所适从。
而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上禁止摩托车上高速的规定明显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冲突!这也不符合立法法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划分法律位阶的标准或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央立法优于地方立法。当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发生冲突时,中央立法处于优位、上位,地方立法无效。因此,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本身就是无效的!
如果有关部门告诉我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只是部门条例,不是法律,不适用《立法法》的规定,那就真的叫做滥权开黄腔了,不予置评。
同样,在高速路入口上采取拦截,设立禁行标志禁止摩托车上高速的做法,全部都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这是明显的天高皇帝远的做法,滥用国家权力!损坏广大摩托车车主的权益! 总结如下:
1.摩托车驾驶速度不得低于60公里/小时,并且最高速度不超过80公里/小时。由于最低时速的限定,所以排气量50cc以下的摩托车被“拒之路外”。但法律并未规定50cc以上的摩托上高速
2.驾驶摩托车在高速路行驶不得带人、必须佩带头盔、。
3.除了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免费外,其他时间按7座以下小客车计费标准缴费。
4.根据高速公路不同车道的规定速度限制,摩托车应当在高速路最外侧车道行驶。
5.有关摩托车在高速路上行驶的其他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例如:第五十五条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五)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第六十二条(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第七十七条(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具备合法的驾驶证照、机动车号牌以及其他相关手续。
从法规上理解只要符合以上驾驶条件,摩托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是合法行为。总之中央人民政府就是没有禁止摩托车上高速!
6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与上位法冲突,关于摩托车的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必须予以废除!
办理单位:市交通执法总队
办理结果:市政府公开信箱
您 好!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
摩托车行驶稳定性和安全性较低,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对摩托车驾驶人本身和其他车辆及司乘人员的安全危害性极大。立法部门立法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是为了维护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广大司乘人员生命安全。
高速公路执法部门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工作,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禁止摩托车驶入的标牌,并对强行上高速公路的摩托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据了解,其他省(市)对也有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相关规定和举措。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2015年7月15日
发布时间:2015-07-15 11:57:00
监评信息:【评定等次】良 【监评员编号】1215 【评定时间】2015-07-31 18: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