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4373|回复: 24

(转载)党委书记骑摩托被罚,绵阳首例质疑“禁摩令”案昨日开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24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转载)党委书记骑摩托被罚,绵阳首例质疑“禁摩令”案昨日开庭






<禁摩>考量政府执政思维  绵阳首例质疑“禁摩令”案昨日开庭
  2013年1月22日 10:10:04
      绵阳市自1999年推行“禁摩”措施至今已十余载,2013年1月22日,却遭遇了最为强烈的质疑———绵阳市某大市级局机关党委书记刘某不服绵阳市交警直属一大队对其驾驶摩托车进入“禁区”执行处罚,进而质疑“禁摩令”一案,当日在涪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政协委员、局党委书记联手抗“禁”
     1999年,四川省绵阳市政府先后两次颁发了《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作出了在市内若干道路上“不允许摩托车行驶”的规定(即俗称“禁摩令”)。
     2012年12月5日,家住沈家坝某小区的西南科技大学教授、绵阳市游仙区政协委员陈先生骑摩托车经过东方红大桥,被交警一大队警员罚款50元。此后,陈先生多次向交警管理部门表述意见,认为“禁摩令”的法律依据不足,并向我市媒体阐述意见。
   2013年1月3日,同为“摩民”的绵阳市某局党委书记刘先生在回家途中,驾驶一辆豪爵铃木250摩托,经过东方红大桥时,也被执勤交警罚款50元。刘当即提出异议,但未被接受。
     其后,陈、刘先后向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并对绵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禁摩令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  
  因估计行政复议仍难以成功,两人还约定“谁先接到复议通知即开始起诉”。2013年1月14日,在接到“维持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刘决定诉诸法律,并得到受理。
    庭审引起各界关注
    1月22日上午,近4个小时的庭审受到当地市民的热切关注,前来旁听的有近百人。
  出庭应诉的绵阳市交警一大队委托代理人认为,该大队对刘某进行罚款的执法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而这一条中的“交通信号”就包括了交警设立的摩托车禁行标志。并且该法第39条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绵阳交警一大队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该大队对东方红大桥车流量的统计表,并以此认为交警禁止摩托车上东方红大桥是合法有据的。
  刘则表示,绵阳市交警一大队所引据处罚的“第38条”没有赋予被告“设禁区罚款”的权利,相反是赋予车辆、行人的法定有序通行权。“而禁摩令却不允许摩托车过桥,公然歧视摩托车行驶人,是对其上路行驶的平等权的侵犯。”因此,刘认为,该大队对其进行罚款的执法依据是绵阳市政府的“禁摩令”,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刘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禁摩令”以设禁区的方式,擅自改变了原告已经通过上牌获得的允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使摩托车驾驶人的行政许可被部分“勾销”,却没有相应补偿,显然有悖该法确立的信赖保护精神。
    绵阳市交警一大队的代理人则指出:摩托车主上牌获得行政许可,也是合法地行驶的行政许可,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行驶,而不是任意行驶。
  刘的代理律师贺先明表示,此案涉及到绵阳市政府的“禁摩令”与《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冲突。他们希望能通过法院的判决,确认根据“禁摩令”设立禁区是否合法及背后的十几万辆摩托车主的行驶权。
     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五律师上书省府
 记者获悉,早在此次诉讼的6个月前,来自我市的包建文、黄泽宴等5位律师就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四川省政府提出了“关于审查《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管理的通告〉》的建议书”,申请对绵阳市政府于2012年6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管理的通告》与国家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的部分进行审查,并详细叙述了具体事项和理由。
  五律师指出,支持和反对“禁摩”者,其争论的实质是: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采取的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是改变了行政许可的条件,应遵守《行政许可法》,还是一般的行政措施,不需要遵守《行政许可法》这一争论既凸显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也反映了《行政许可法》的不足,是两部法律无法衔接的结果。
     他们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登记就是典型的行政许可,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禁止特定的机动车登记挂牌,就等于给行政许可添加了新的更加苛刻的条件,而规定禁行的路段和区域就等于对行政许可添加了限制条件。实质上都是剥夺或限制了公民的部分权利。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政府是没有这项权力的。
    同样,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这意味着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对已发放的行政许可进行限制的权力,这些措施属于广义上的行政措施范畴。但行政措施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而目前施行于各大中城市的禁摩、限摩令,以及施行于部分城市的限微(即限制微型车)令,却是直接针对特定性能的机动车,限制或禁止的手段就是拒发许可证,或永久性地禁止进入某些路段或区域。这其中隐含较强的歧视色彩和不公正,而且已经远远超出了临时性行政措施的范畴,显然不应再套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述条款的规定。
 市民认为禁摩案考量政府执政思维
    禁摩一案在当地产生的影响已远远超出法律思考的范围。
许多人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表示,禁摩后以摩托车为主要代步工具的工薪阶层,不仅要为市内交通多付出金钱和时间,而且也并未改善城市的交通和环境。同为机动车,同在一片蓝天之下,只因骑乘之人财富不同,而享受两种不同待遇,高级轿车可以畅通无阻,平民百姓的代步工具却被到处封杀,显然没有遵循科学和公平管理的原则。
    一位朱姓人士说,各地停止核发号牌以及“禁摩令”,一般都是以“市政府办公会议”、“市政府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公告”、“政府通告”等名义发布。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中的规定:“政府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凡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而禁摩一事,事关十几万摩托车主和他们的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但没有看到地方政府召开任何听证会。
    包建文等人认为,“禁摩令”冲突反映了政府及管理部门应放弃“一禁了之”的思维和做法,用更加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去分配城市资源,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保障每一个公民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的生活生存空间。


点评

路权真的不要成为贫富差距的另一个象征!  发表于 2013-2-14 12:15
发表于 2013-1-24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好多地方都禁摩,主要是政策决策者他们不骑摩托车,。
发表于 2013-1-24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禁他麻了隔壁,
发表于 2013-1-24 23: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赤裸裸的剥削慌歧视平民的权益
发表于 2013-1-24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禁摩 还我路权
同样的交税,却赤裸裸的被剥削歧视平民的权益
发表于 2013-1-25 19: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发表于 2013-1-26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天还看见不知哪里在搞什么JB禁摩公劝,争当禁摩使者,看得我恶心死了!
发表于 2013-1-27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公务员的参与,这就是个开头,这场战争我们要拿出8年抗战的精神来对待
发表于 2013-1-27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soso_e179:}{:soso_e179:}
发表于 2013-2-3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结果呢? 等待
发表于 2013-2-5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人已经被束缚惯了,即使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但只要鞭子还没有打在自己身上,就会选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第一天,张三被被流氓打了,我没有吭声;第二天,李四被流氓打了,我也没有吭声;第三天,王五也被流氓打了,我还是没有吭声;第四天,我被流氓打了,大家都没有吭声。。。。。

说实话,自己也是这样~~鄙视自己一下!

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
发表于 2013-2-5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好的官员,必须顶,要是不罚他50元,他是否会去告?
发表于 2013-2-5 13: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依特张 发表于 2013-2-5 11:17
这么好的官员,必须顶,要是不罚他50元,他是否会去告?

只要阻碍了他的通行,告!
发表于 2013-2-5 13: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绵阳人,我必须声援他!!
发表于 2013-2-15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保护有钱人的,对于底层人民来说法律都是浮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摩托吧|优势合作|合作伙伴|小黑屋|联系我们|手机版|www.moto8.com ( ICP: 苏ICP备05001903号 )

GMT+8, 2024-5-16 10:11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